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科学评价在校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好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落实“三全育人”“五育并举”的重要环节,作为学院人才培养的关键一环,旨在通过树立学习目标、明确价值导向,引导学生以学为主,推动学生定期总结反思阶段性成长成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成长成才。综合素质测评的成绩,作为当年评定奖助学金、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全面发展、“五育”并举,对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五部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的满分值均为100分。综合素质测评总分100分,计算公式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20%+智育测评分×50%+体育测评分×10%+美育测评分×10%+劳育测评分×10%。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同一学年内同一测评事项不得重复测评、重复加分。非毕业班一般应在每年十月前完成,毕业班原则上应在每年四月中旬前完成。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当年评定奖助学金、评优评先、推优入党、就业推荐等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学生若有以下情况,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记零分,并记录学生个人档案中。(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参与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二)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现象,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三)在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虚报材料、违反诚信行为等。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电子信息科学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机构与程序
第八条 根据可操作性、可比性原则,对各项目进行量化增减。
第九条 学院积极运用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第三课堂”实践体验作用、志愿汇等管理服务系统,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条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定,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测评小组,测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团支部书记、班长、学生代表5-7名组成。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工作开展程序:本人自评、班级测评小组考核、公示、领导小组审核后正式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根据本实施细则,实事求是地填写综合测评评分登记表,并出具相关证明,供班级评议小组审议、评分。
第十四条 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原始记录材料和平时的了解,对同学的各测评要素成绩、酌情加减分内容进行审核和计算,核定每位学生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除分,有遗漏的及时予以补充,形成初稿,上交辅导员核实。
第十五条 辅导员根据自评分、班级评议小组评分和原始记录材料,核实学生的测评总分,测评结果须以一定的形式与学生本人确认并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在公示期内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有权提出复议申请。基本程序为:当事人向各班评议小组提出复议申请,经核实确实存在错漏的,附上班级评议小组的意见后,交辅导员核实。经核实无误,由辅导员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 辅导员对班级评议小组评分结果核实无误后,将测评结果上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后向学生公布。
第十八条 各班学生综合测评测评表,一式两份,一份放入学生档案,一份学院存档。
第三章 德育测评
第十九条 德育测评公式:德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
第二十条 德育基础分满分为50分。着眼于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行、诚实守信、法纪观念、集体观念、心理素质、基础文明、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上方面表现均良好的,给予德育测评基础分满分50分。
第二十一条 德育测评分低于基础分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德育奖励分满分为50分(超出者以50分计算)。德育测评奖励分标准:
(一)荣誉表彰方面
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各级表彰的个人,可按表一给予相应奖励加分。表彰级别由学院根据颁奖单位级别进行认定。参与集体项目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个人,可参照表一集体获奖情形加分。
表一:
荣誉类型 | 荣誉级别 | 加分值 |
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 国家级荣誉表彰 | 20 |
省级荣誉表彰 | 15 | |
校级表彰 | 12 | |
院级表彰 | 10 | |
校院团委学生会(青年发展中心)、各社团评定的先进个人 | 3、2 | |
集体(文明班级、红旗团支部、优良学风班、十佳百优团支部等) | 全国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一般负责人、成员 | 20、15、12 |
省级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一般负责人、成员 | 15、12、10 | |
校级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一般负责人、成员 | 12、10、8 | |
院级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一般负责人、成员 | 10、8、6 | |
说明: 1.各级表彰属同类别,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 2.不同类别(如:优秀团干与优秀学生干部属不同类别)的分数可累加。 3.各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指的是班长、团支书,一般负责人指的是班委,成员与负责人不重复加分。 4.每个社团评定的先进个人不论一次还是多次只加2分;不同社团先进个人不可累加。 5.班委工作表现优秀者,可酌情加1-2分,由其辅导员评定。 6.若有其他表现优秀者(如优秀信息委员等),酌情最高可加2分。 7.学生干部和干事兼任舍长、层长、楼长,表现优秀者则另外加2分(不论兼任几个职务)。 8.新生助导表现优秀者可另外最高加3分。 | ||
(二)学生工作方面
担任学生干部并履行工作职责者,按表二加分。
表二:
职级 | 校级 | 院级 | 班两委 | 党支部及其他 | 加分值 |
1 | 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 学院团委学生副书记、院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 / | / | 12 |
2 | 校级其他学生组织正职 | 院级其他学生组织正职(主任、站长、主席等) | / | / | 10 |
3 | 校级其他学生组织副职(副主任、副站长、副主席等)校级学生组织下属部门正职 | 院学生组织副职(副主任、副站长、副主席等)院学生组织下属部门正职 | 班长、团支部书记 | 学生党支部书记 | 8 |
4 | 校级学生组织下属部门副职 | 院级学生组织下属部门副职 | 副班长、团支部副书记、学习委员、纪检委员 | 学生党支部副书记 | 7 |
5 | / | / | 楼长 | / | 6 |
6 | / | / | 其他班委、层长 | 学生党支部委员 | 5 |
7 | 干事 | 干事 | / | / | 4 |
8 | / | / | 舍长(信息员) | / | 2 |
说明: 1.院青年发展中心主任属院学生会委员会团委主席团成员。 2.兼任多项职务者,以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3.各级学生干部经考核称职方可加分。在班级担任学生干部的,由辅导员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及业绩加分;在学院担任学生干部的,由学院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及业绩加分;在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校全媒体中心、校青年马克思主义研究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校红十字会、校大学生艺术团、校国旗护卫队、校广播电台、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校易班学生工作站、校融媒体中心、校报记者团等校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的,由其任职组织所属主管单位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及业绩提出加分意见,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该实施细则加分。 | |||||
承担由各部门认定的其他学生组织工作者和校、院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当学年其工作成绩确实突出的,经其主管单位认定,按表三加分;辅导员助理、年级委员由学院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及业绩参照表三酌情加分。
表三:
序号 | 职级 | 加分值 |
1 | 各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正职 | 7 |
2 | 各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副职 | 6 |
3 | 各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下属部门正职(社团、协会会长) | 5 |
4 | 各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下属部门副职(社团、协会副会长,舞蹈队队长,合唱团团长) | 4 |
5 | 校、院社团下属各部门负责人 | 3 |
6 | 国旗护卫队队员,校、院社团的社员(参加多个社团不累加) | 3,2 |
说明: 1.社员加分应由所在社团出具考核合格的证明。 2.舞蹈队合唱团成员经文娱部考核,不缺席不旷课、态度良好者方可加分。 3.校艺术团,校广播站,校、院礼仪队,校报成员均按社团成员加分。 | ||
担任学生干部或承担其他工作不足一学年者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者,不予计分;毕业班的学生干部按一学年计分;参与自身所担任职务相关的工作不再重复加分。
(三)竞赛获奖方面
在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一‘马’当先”知识竞赛等德育类综合竞赛活动中,获得奖项者按表四给予相应加分。
表四:
竞赛级别 | 获奖等次 | 加分值 |
国家级比赛 | 一等奖 | 25 |
二等奖 | 23 | |
三等奖 | 20 | |
优胜奖 | 18 | |
省级比赛 | 一等奖 | 20 |
二等奖 | 18 | |
三等奖 | 15 | |
优胜奖 | 12 | |
校级比赛 | 一等奖 | 12 |
二等奖 | 10 | |
三等奖 | 7 | |
优胜奖 | 5 | |
说明: 1.单项竞赛以最高奖项加分,不累计加分;多项竞赛有获奖则可多次加分。 2.单项竞赛积极参加院赛未获奖的每次可加1分,代表学院参加校赛未获奖的每次可加2分,不累计加分;如有获奖则按相应奖项等次加分。 3.参加各种德育类竞赛活动未获奖的累计不超过10分。 | ||
(四)其他德育活动
表五:
序号 | 表现 | 加分标准 |
1 | 作为期末考试“诚信考场”的试点班级,且考试过程无违规现象的试点班级学生(不含跟班重修学生)。 | 2 |
2 | 积极参加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诚信教育、光盘行动、节约粮食等其他各类德育活动(含讲座),由相关组织单位认定,表现良好的。 | 1/次(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
说明: 1.以上各项需有相关记录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方可加分。 2.国旗护卫队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升旗仪式(如国庆、五四青年节、运动会、军训等)每次1分,不超过5分;与其他德育活动总计不超过10分。 | ||
第二十三条 德育测评扣分标准:
表六:
序号 | 表现 | 扣分值 |
1 | 在QQ、微信等网络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 | 5-10/人次 |
2 | 受到相应处分: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校、院通报批评。受党团纪律处分者,可依此规定扣分。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 50/人次,40/人次,30/人次,20/人次,10/人次 |
3 | 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且未办理请假手续。 | 2/人次 |
4 | 违反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学生管理规定,尚未达到违纪处分的。 | 5-10/人次(违规3次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
说明: 1.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在校内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出现违规行为的,参照附则予以处理。 2.其他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扣分情形,经评议可适当给予扣分。 | ||
第四章 智育测评
第二十四条 智育测评公式:智育测评分=学业分+奖励分-扣分。
第二十五条 智育测评内容包括学业分和学习类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业分=(K1+K2+K3+……+Kn)÷该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其中,K为每门课课程成绩×该门课程学分(公共选修课不计算在内)。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计;补考及格的按60分计;不及格的,按期末成绩计;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
第二十七条 智育测评奖励分标准
参照《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学生参加学科技能和创新创业竞赛奖励办法》,获得相应荣誉按表七给予加分。
表七:
类型 | 项目 | 等级 | 加分值 | 备注 |
竞赛类 | A1、A2类竞赛 | 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23、20、17 | 1.上述获奖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认定。 2.A1、A2类竞赛获奖项目负责人可再给予2分的加分。 3.福建省“创业之星”按A类竞赛省级二等奖加分。 4.竞赛(包括C类以下)须是由学院、学校组织参赛。 5.同一项目加分以获得的最高奖项认定,不重复加分。 |
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2、10、8 | |||
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0、8、6 | |||
B类竞赛 | 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5、13、11 | ||
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0、8、6 | |||
C类竞赛 | 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0、8、6 | ||
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6、4、2 | |||
C类以下竞赛 | 获奖国家级、省级 | 4、2 | ||
科研类 | 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刊物及以上参与发表论文的和在学术刊物(有CN号且中国知网收录)上发表论文的(刊物级别认定以学校最新文件为准) | 在五级及以上核心学术刊物上每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 8/篇 | 参与人2/篇 |
在公开发行的六级以上刊物上每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 5/篇 | 参与人1/篇 | ||
在公开发行的七级学术刊物上每发表一篇论文,或公开发行的会议文集上每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 3/篇 | 参与人0/篇 | ||
获得授权专利证书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6、4/项 | 需署名学校,其中第一发明人6分/项,其他发明人4分/项 | ||
参与教师相关课题 | 4/项 | 需为课题组成员 |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项项目,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负责人;参与科研立项活动并获奖。 | 10、8、6 | 团队成员可分别给予8、6、4的加分 | ||
证书类 | 该学年通过专业等级考试、职业资格认证者,以证书、成绩证明为准。 如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二级、三级以上)、英语四六级考试(以笔试证书为准)、计算机操作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得国家承认的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 | 2/项 | 1.只能在取得证书的学年加分。 2.须提供证书或课程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3.每类证书的每一等级只加分一次。 | |
说明: 1.论文等作品须提供原文复印件及能证实获奖、文章被刊登的相关证明。 2.论文内容必须与专业相关,一稿多投,只计最高分。 3.参加《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学生参加学科技能和创新创业竞赛奖励办法》规定的A、B、C类竞赛未获奖者,被重点推荐的团队每人加1.5分,被一般推荐的团队每人加1分,最多不超过3分。除一、二、三等奖以外的其他奖项(如:优秀奖),按三等奖减掉级差加分;若有特等奖,在相应级别的第一等级加分的基础上,再加1分。 4.其他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智育活动,表现良好的,可酌情给予加分0.5-1,最多不超过3分。 | ||||
第二十八条 智育测评分扣分标准:
表八:
项目 | 表现 | 扣分值 |
违 规 违 纪 | 该学年课程出现考试违规行为 | 20/次,并按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
违反课堂纪律,受到老师批评、警告 | 3-5/人次 | |
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课时论处,无故旷课 | 2/课时 | |
在实践教学环节中,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事故或损坏设备 | 视情节5-10 | |
说明: 其他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扣分情形,经评议可适当给予扣分。 | ||
第五章 体育测评
第二十九条 体育测评公式=体育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三十条 体育成绩基本分满分为50分,以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计算。体育基本分=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0.6(超出者以50分计算)。体质测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计,由公共体育部提供;补考及格的按60分计。
第三十一条 体育奖励满分50分(超出者以50分计算)。体育奖励分标准:
表九:
序号 | 表现 | 加分值 |
1 | 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国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大学生体育赛事比赛项目获得一等奖(冠军)、二等奖(亚军)、三等奖(季军)、其他名次与优胜奖 | 30、27、24、20 |
2 | 福建省省运会、福建省教育厅主办的省级大学生体育赛事、军事技能比武活动、福建省大学生体育协会、福建省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冠军)、二等奖(亚军)、三等奖(季军)、其他名次与优胜奖 | 25、22、19、15 |
3 | 福建省内市级、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校运会各项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冠军)、二等奖(亚军)、三等奖(季军)、其他名次 | 15、12 、9 、5 |
4 | 在学院院运会各项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冠军)、二等奖(亚军)、三等奖(季军)、其他名次 | 6、5、4、3 |
5 | 在校、院运动会中参加方阵或队列、彩旗队、啦啦队、团体操表演等,并积极参加训练 | 2-4 |
6 | 在校、院运动会中,报道稿被播出 | 0.5/篇 |
说明: 1.比赛获奖级别由主办单位确定。 2.运动会报道稿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3.获奖以最高奖项加分,不累计加分;未获奖的可获得参与加分。 4.积极参加院级体育运动比赛未获奖的每次可加1.5分,校级及以上体育运动比赛未获奖的每次可加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
第三十二条 体育表现扣分标准:
表十:
序号 | 表现 | 扣分值 |
1 | 对学校规定的体育活动消极对待,无故不参加校、院要求统一参加的体育活动者(含啦啦队成员、后勤等人员) | 5/次;累计达10次者,扣除体育基础分 |
2 | 运动员已报名,但无故不参赛 | 10/次 |
3 | 各种体育活动或方阵,走队列的训练中无故缺勤(三次早退或迟到视为一次无故缺勤) | 2/次 |
4 | 在健康跑活动中出现骑车代跑、叫他人替跑、一人多手机等作弊行为的 | 10/次 |
说明: 其他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扣分情形,经评议可适当给予扣分。 | ||
第六章 美育测评
第三十三条 美育测评分公式:美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
第三十四条 美育测评基础分满分为50分。着眼于学生基本认知美、爱好美、发现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和素质,参与文化艺术实践活动与竞赛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在以上方面表现良好的,给予美育测评基础分满分50分。
第三十五条 美育奖励分满分为50分(超出者以50分计算)。美育测评奖励分标准:
(一)在各级各类文艺比赛中获奖的,按照表十一加分:
表十一:
名次 |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校(市)级 | 院级 | ||||||
主要演员 | 普通演员 | 主要演员 | 普通演员 | 主要演员 | 普通演员 | 主要演员 | 普通 演员 | ||||
1 | 一 | 28 | 24 | 22 | 18 | 16 | 12 | 10 | 6 | ||
2—4 | 二 | 24 | 20 | 18 | 14 | 12 | 8 | 6 | 4 | ||
5—8 | 三 | 20 | 16 | 14 | 10 | 8 | 6 | 4 | 3 | ||
鼓励奖 | 16 | 12 | 10 | 8 | 6 | 4 | 3 | 2 | |||
参加未获奖 | 12 | 8 | 6 | 5 | 4 | 3 | 2 | 1 | |||
说明: 1.比赛获奖级别由主办单位确定。 2.十佳歌手比赛选手按普通演员加分;参加院合唱比赛的,统一按普通演员加分;参加校级及以上合唱比赛的,指挥和领唱按主要演员加分,其他按普通演员加分。 3.主持人按表十三主要演员加分。 | |||||||||||
(二)参加国家、省、校(市)、院征文、书法、绘画、演讲、辩论等比赛获奖的,按照表十二加分;比赛未获奖的,参照表十二等级四加分,也可选择前一级获奖分加分,但不叠加,最多加10分,其中社团组织的最多加2分。
表十二:
级别 等级 | 国家 | 省级 | 校(市)级 | 院级 | 社团 |
一 | 10 | 8 | 6 | 4 | 2 |
二 | 8 | 6 | 4 | 3 | 1.5 |
三 | 6 | 4 | 3 | 2 | 1 |
四 | 4 | 3 | 2 | 1 | 0.5 |
(三)公开发表的文艺相关作品获奖的,须署名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且本人为第一作者,国家级、省级、校(市)级、院级可分别给予28分、22分、16分、10分的加分。
(四)校、院组织或推荐的相关活动中,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传播社会正能量的相关作品(如摄影、美术、书法、文章等),在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报道的加5分;在其他媒体刊发并获得社会或大众认可的加2分;校广播站投稿被采纳(封顶5篇)每篇加1分。累计不超过20分。同一作品按最高分加分,须署名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且本人为第一作者。
(五)参加各级各类文艺活动、展演的,按照表十三加分:
表十三:
国家级 | 省级 | 校(市)级 | 院级 | ||||||||
主要演员 | 普通演员 | 观众 | 主要演员 | 普通演员 | 观众 | 主要演员 | 普通演员 | 观众 | 主要演员 | 普通演员 | 观众 |
16 | 12 | 3 | 12 | 9 | 2 | 8 | 6 | 1 | 4 | 3 | 0.5 |
说明: 1.在电科学院举办的迎新晚会大型文艺活动中担任主持人算主要演员。 2.观众需为校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每人次按相应级别加分,封顶加分8分。 | |||||||||||
第三十六条 美育测评扣分标准:
表十四:
表现 | 扣分值 |
对学院规定的文艺活动消极对待,未参加学校、学院要求参加的各级各类文艺活动且未办理请假手续。 | 2分/人次。累计达10次者,扣除美育基础分;累计达20次者,美育分以零分计。 |
说明: 其他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扣分情形,经评议可适当给予扣分。 | |
第七章劳育测评
第三十七条 劳育测评公式:劳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
第三十八条 劳育基础分满分为50分。着眼于学生具备劳动意识、劳动能力和奋斗精神,在生产劳动、社会实践、文明校园建设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在以上方面表现良好的,给予劳育测评基础分满分50分。
第三十九条 劳育奖励分满分为50分(超出者以50分计算)。劳育测评奖励分标准:
(一)学生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实践,如爱国卫生运动、生活体验馆活动、开心农场劳作、配合垃圾分类工作,积极投身文明宿舍、网格化管理、绿色校园创建等,每次可加1-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二)在文明宿舍创建活动中取得“校级文明宿舍”荣誉称号的,舍长加6分,舍员加4分;取得“院级文明宿舍”荣誉称号的,舍长加4分,舍员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三)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的,按照表十四加分:
表十五:
表现 | 国家级 | 省级 | 校(市)级 | 院级 | |
先进集体 | 负责人 | 20 | 14 | 12 | 8 |
成员 | 14 | 10 | 8 | 6 | |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 20 | 16 | 12 | 8 | |
参加院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未获评先进的,如暑假三下乡活动(重点、一般) | 2、1/次 | ||||
1.按照计划完成社会实践并提交实践报告者,经学院团委考核合格的,每项可按主要负责人6分,一般负责人4分,成员2分加分。 2.社会实践活动获得媒体报道的,经学院团委审核确认,国家级媒体可按12分/篇、省级按10分/篇,校(市)级按8分/篇加分。 | |||||
(四)代表学校或由学校遴选参加省级以上志愿服务活动,每次可给予3分的加分,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每次可给予1-2分的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五)其他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劳育活动、表现良好的,可酌情给予1分的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第四十条 劳育测评扣分标准:
(一)未按要求参加各级各类劳育活动且未办理请假手续,每人次扣2分。
(二)不积极参加垃圾分类工作、宿舍安全卫生大扫除、文明宿舍创建及网格化管理等相关活动的,每人次扣2分。
(三)所在宿舍在校院检查过程中被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扣2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在校内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出现以下行为的,一次扣2分。凡出现以下行为累计三次者,取消该生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在校内超速骑行、使用无牌、无证、超标电动车。
(二)骑行人和乘坐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出现单手骑车接打电话、撑伞、违规载人(不含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等行为。
(四)未遵守路面交通信号灯,闯红灯通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非法驶入机动车道等。
第四十二条 校内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的规定,出现以下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情况者,处以一次性扣20分并取消该生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将电动自行车电池私自带入宿舍充电。
(二)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校内架空层、楼宇门厅、连廊、楼道等位置。
(三)私拉乱接电线,飞线充电。
(四)未按规定停放,将电动自行车停在校内禁停区域,阻塞消防通道。
(五)私自改装国标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雨棚、使用套牌、假牌车辆。
(六)发生电动车相撞或剐蹭等交通事故时,采取逃逸、拒绝协商等方式逃避事故责任认定。
第四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学习超过一学期的,在原专业进行测评;未超过一学期的,在转入的新专业进行测评;原所在学院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基础材料协助测评学院做好测评工作。
第四十四条院外提供的证明材料所列项目是否得分及得分标准以本细则为依据。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学生办负责解释。
电子信息科学学院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