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单位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单位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
四、各学院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极参加与单位有关的环境保护项目,并在工作上接受指导和监督。
五、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2、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单位生产实际情况,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纳入规范化管理。
3、危废贮存场所符合“三防”要求;地面作硬化处理,场所设置雨棚、围堰或围墙;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按照不同危险废物特性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间隔;不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无破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警示标志。
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须向环保部门提交贮存期限延长申请。
4、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相关情况。
5、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描述清晰准确,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如实报环保部门备案,发生重大改变及时申报。
6、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地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发生重大改变及时申报。
7、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并签订合同。
8、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填写、规范运行转移联单,并保存齐全。
9、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备案;每年组织至少一次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方案和记录。
10、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危险废物相关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九、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有投入、有设施、有专人、有标识、有制度、有台账的“六有”要求,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指标,做好企业危险废物动态和长效管理,确保危险废物环境安全。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